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经营活动,没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并可以… 第四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行有权责令其纠正、调整业务或者补足有关资金,并可以处5000元至3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 第四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未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支机构予以警告、通报,责令限期补报,并可以处3000元至2万元人民币等… 第四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