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