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

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