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提交、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 未按照规定公告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