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