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