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二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第七十三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 第七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七十六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第七十七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九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