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章 职工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六十四条 第十章 职工 第六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 第十章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