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