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六十三条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六十三条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