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十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三十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