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