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第四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