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