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