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