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