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