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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十五条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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