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的人民币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依法纳税后,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直接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