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十五条 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以人民币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等,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凭外汇管理机关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