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由该新闻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该新闻机构情况介绍;
拟设立机构的负责人、拟派遣的常驻记者以及工作人员情况介绍;
该新闻机构在所在国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
由该新闻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该新闻机构情况介绍;
拟设立机构的负责人、拟派遣的常驻记者以及工作人员情况介绍;
该新闻机构在所在国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