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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主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