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