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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旅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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