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三章 居留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居留 第十八条 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1年至5年,由市、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居留的事由确定。 对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发给1年至5年长期居留资格的证件;有显著成效的可以发给永久居留资格的证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