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第三章 居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居留 第十四条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