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七章 处罚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没收原签证、证件的同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三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