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三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