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第五章 出境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出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