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第三十条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出具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到公安机关报到;未经决定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具体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