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