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