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