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