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说的坏帐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