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