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