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核定利润率或者收入额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