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对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本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其扣缴税额的一定比例付给扣缴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