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置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凭证、帐簿。

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填写,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企业,其由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凡未打印成书面记录的磁带、磁盘应当完整保留。

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至少保存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