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八章 税收征管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九十四条 第八章 税收征管 第九十四条 企业根据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