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八章 税收征管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九十二条 第八章 税收征管 第九十二条 虽有本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