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一)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一) 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二十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