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