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