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