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四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