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