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