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